1、 不经机加工的铸件,锻件,其表面应进行喷丸或喷砂处理。喷后不应有残留的砂粒或未除尽的氧化皮和涂料烧结物。
2、 经磨削加工的或探伤检查的零件应无剩磁,磁粉及荧光粉等。
3、 凡设计规定有配合要求的零部件,应留有镀覆层厚度的工艺尺寸。
4、凡是金属和橡胶,金属和塑料,冷轧钢和未经清理的热轧钢,精加工件和毛坯件,铆焊件及其他特殊组件需要镀覆时,应先与工艺部门商定,并制定双方同意的技术验收规范。
5、表面粗糙度小于Ra1.6的零件,不允许有锈迹。
6、待镀零件应无油污,油漆,金属屑,锈蚀和氧化皮。
7、待镀零件应无毛刺,裂纹,磕碰伤,机械变形或其它机械损伤。
8、 热处理的零件,不允许严重脱碳,不允许带有高温烧结的污垢和锈蚀。但允许有轻微的氧化色。
9、 焊接件应无多余的焊料和焊渣,焊缝应经喷砂或其它方法清理。
10、 带有复杂内腔的焊接件,铸件或液压成形件,应在不影响使用的部位留有便于液,气排出的工艺孔。